※ 申請換、補發護照需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惟如已依法法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國語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晶片護照製做完成後,內容固定不能更改,但下列得加簽或修正事項如下:
(1) 僑居身份加簽:繳驗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護照。
(2) 僑居身份移簽:附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我國有效護照。
(3) 原有第二外文別名之修正:繳交護照;擬修正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者,應附曾使用該外文別名之文件;習用之外文別名(如Peter Lin、等)免附有關證件。
(4) 外文別名加簽:繳交護照;擬加簽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
(5) 得加頁使用:但以一次為限。
※ 送件後,外交部審核文件期間,少數個案如:身份證問題、親屬問題、照片問題、二審件等,審核人員發現問題時會退出更正,或要求補件,預估時間會有延遲 。
※ 護照申請案若已送至外交部領事局進入辦理流程後,申請人事後要求提前製發者,如原係申請一般案件者,應繳交新臺幣900元,並自繳費後起算1個工作日後領件;已申請速件處理者,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要求再提前辦理,惟以補足新臺幣900元為限,並自補足差額後起算於1個工作日後領件。
※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未成年人倘父母離婚
(1) 若缺雙方身份證正影本或戶籍謄本未登記歸屬父或母者或父或母已不知去向者,需附法院判決書。
(2) 父母離婚戶籍謄本內登記歸屬父母共同監護者,需附父或母身份證正影本及簽名 。
※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影本。
(1)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之外文姓名。
(2) 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撤件費用
護照送件後撤件者,酌收手續費新台幣200元。